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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第 11 條
固定衛星地球電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設置者得採遠端控制:
一、已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任意進入或使用固定衛星地球電臺。
二、負責運作之電臺工程人員可隨時迅速到達電臺現場做必要之處置。
三、遠端控制站應可監測及控制電臺之運作。
四、電臺經檢測或通知有干擾合法通信時,遠端控制站可立刻停止電臺之
    發射作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為確保固定衛星地球電臺(適用天線直徑為三公尺以上)之通信品質,本條明確規範
得採用遠端控制之條件,俾利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