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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第 15 條
固定衛星地球電臺經由衛星系統發射信號至國外或接收國外信號之路由,
設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固定衛星地球電臺在緊急情況下改用不同衛星系統時,設置者應即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並應將其情事載明於工程日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參酌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