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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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為加速行政流程,將原電信法規定之電臺架設許可申請程序改為登錄制。
二、有鑑於原電信法規定之電臺架設許可申請程序,業以電臺登錄取代,爰於第二項
明定電臺登錄作業規定。
三、固定衛星地球電臺之設置與建物或設置處所之建築、消防關係密切,爰於第三項
明定其辦理規定。
四、違反切結事項之效果於第四項明文,以茲明確。
五、有鑑於依原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公告之「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三點規
定,衛星通信業務之行動地球電臺、小型地球電臺為免設置許可項目,考量維持
現行電信事業衛星地球電臺分級管理方式,明定第五項,廣播電視事業亦參照之
。本項明定設置天線直徑小於三公尺之衛星地球電臺,僅須依本辦法向主管機關
登錄電臺資料後,即得逕行使用,免除頻率指配、設置核准證明、審驗及核發執
照之程序。
六、第六項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應使用符合有
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爰參照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九
項及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明定電臺設置核准證明之准駁
應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