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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第 3 條
設置者設置衛星地球電臺,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
式及格式,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發給
設置核准證明,始得設置:
一、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二、設置申請表。
三、電臺設置時程規劃。
四、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
五、申請於建築物屋頂設置天線直徑大於三公尺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者,
    應檢附電臺設置切結書。
固定衛星地球電臺涉及建築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基地使用
權等事項者,其設置者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未依第一項第五款切結書之切結事項辦理或切結不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
設置者不得設置;切結事項如有異動或變更,設置者應於異動前完成變更
核准。
設置者設置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之衛星地球電臺提供用戶使用,其電信管
制射頻器材應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並檢具登錄申請表辦理登錄,始得使用
,免取得設置核准證明及電臺執照。
主管機關就電臺設置核准證明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
考量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一、第一項為加速行政流程,將原電信法規定之電臺架設許可申請程序改為登錄制。
二、有鑑於原電信法規定之電臺架設許可申請程序,業以電臺登錄取代,爰於第二項
    明定電臺登錄作業規定。
三、固定衛星地球電臺之設置與建物或設置處所之建築、消防關係密切,爰於第三項
    明定其辦理規定。
四、違反切結事項之效果於第四項明文,以茲明確。
五、有鑑於依原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公告之「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三點規
    定,衛星通信業務之行動地球電臺、小型地球電臺為免設置許可項目,考量維持
    現行電信事業衛星地球電臺分級管理方式,明定第五項,廣播電視事業亦參照之
    。本項明定設置天線直徑小於三公尺之衛星地球電臺,僅須依本辦法向主管機關
    登錄電臺資料後,即得逕行使用,免除頻率指配、設置核准證明、審驗及核發執
    照之程序。
六、第六項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應使用符合有
    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爰參照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九
    項及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明定電臺設置核准證明之准駁
    應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