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核准證明有效期間為一年。 設置者無法於有效期間內設置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 內,檢附原設置核准證明,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延期間最長 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為利遵循,本條就設置核准證明有效期限及展期,予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