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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第 7 條
設置者變更固定衛星地球電臺地點或換裝發射機時,應依第三條及第五條
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一、為明確規範衛星地球電臺變更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或發射機時,設置者應遵循
    之程序,第一項明定業者應重新申請核配頻率、核發設置核准證明及電臺執照。
二、考量發射機變更不涉及頻率、頻寬、發射功率者,與核配頻率無涉,爰於第二項
    排除應申請核配頻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