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 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遺失、損毀、或所記載事項變更時,設置者應檢 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與原設置核准證 明或電臺執照同。
明定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僅供原申請設置者使用,並明訂遺失、損毀、或所記載 事項變更時應遵循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