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電信事業登記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五、申請書表及程序,如附表一及附件一;電信事業登記證明格式,如附
    件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3 月 14 日
點次變更。

附表一:
一、配合現行實務作法,將「公司」一併修正為「公司(商號)」;配合主管機關電
    信號碼使用管理相關辦法用詞,將「MVNO」修正為「用戶號碼批發轉售」,將「
    IASP」修正為「網際網路接取」,並參照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第五
    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將「□電信加值服務□: _____」修正為「□加值通信:
    _____ )」,以資明確。
二、配合第三點增訂第三項,增訂備註欄第 5  項,以資明確。
三、增訂備註欄第 4  項、第 6  項及第 7  項,告知「加值通信」服務之勾選及填
    列方式、服務契約應訂定用戶使用電信服務違反法令規定時之處理方式,以及應
    至主管機關產業資料庫網站填報營運概況。
四、本附表除負責人蓋章外,增訂亦得由代表人蓋章,以符實務。

附件一:
修正附件名稱,「附件一之一」修正為「附件一」。

附件二:
一、將「公司地址」修正為「地址」。
二、增列「服務內容」,以資明確。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明定申請電信事業登記書表、作業流程及電信事業登記證明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