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0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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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次變更。
附表一:
一、配合現行實務作法,將「公司」一併修正為「公司(商號)」;配合主管機關電
信號碼使用管理相關辦法用詞,將「MVNO」修正為「用戶號碼批發轉售」,將「
IASP」修正為「網際網路接取」,並參照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第五
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將「□電信加值服務□: _____」修正為「□加值通信:
_____ )」,以資明確。
二、配合第三點增訂第三項,增訂備註欄第 5 項,以資明確。
三、增訂備註欄第 4 項、第 6 項及第 7 項,告知「加值通信」服務之勾選及填
列方式、服務契約應訂定用戶使用電信服務違反法令規定時之處理方式,以及應
至主管機關產業資料庫網站填報營運概況。
四、本附表除負責人蓋章外,增訂亦得由代表人蓋章,以符實務。
附件一:
修正附件名稱,「附件一之一」修正為「附件一」。
附件二:
一、將「公司地址」修正為「地址」。
二、增列「服務內容」,以資明確。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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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申請電信事業登記書表、作業流程及電信事業登記證明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