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民用航空器:指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務、普通航空業務及飛行訓練 ,並於民用航空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及適航檢定之航空器。 二、公務航空器:指為執行公務,由政府機關(構)所有或使用之航空器 。但不包括由國防部主管之軍用航空器。 三、航空器無線電臺(以下簡稱電臺):指於民用航空器或公務航空器, 但不包含民用航空法所稱超輕型載具及遙控無人機,裝設之無線電收 發訊設備,供飛航時通信之無線電臺。
參考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條及民用航空法第二條,定義本辦法用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