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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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規定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設置完成後,申請核發執照之程序。民用航空器
首航前,飛行員為航行安全及責任歸屬,均會依規定執行航空器各項設備(包含
無線電設備)之自主檢查。且民航局依航政法規,對其作航空器適航檢查,檢查
航空器上各項設備,合格後核發適航證書,已實質達到電臺審驗之效果,為簡政
便民,得不辦理電臺審驗,由民航局逕予核發電臺執照。但為維護飛航電波秩序
,必要時,主管機關仍得辦理電臺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電臺執照。
二、第二項規定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及申請換發之程序。民用航空器每
次飛航前,飛行員為航行安全及責任歸屬,均會依規定執行航空器各項設備(包
含無線電設備)之自主檢查。且民航局依航政法規,對每架民用航空器每年至少
執行一次適航檢查,檢查航空器上各項設備,合格後核發適航證書,已實質達到
電臺審驗之效果,為簡政便民,得不辦理電臺審驗,由民航局逕予換發電臺執照
。但為維護飛航電波秩序,必要時,主管機關仍得辦理電臺審驗,合格後由主管
機關換發電臺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