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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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規定公務航空器無線電臺設置完成後,申請核發執照之程序。公務航空器
首航前,飛行員為航行安全及責任歸屬,均會依規定執行航空器各項設備(包含
無線電設備)之自主檢查。且其所屬機關或使用機關之管理單位,依其內部規定
,對其各項設備功能是否正常予以稽查,已實質達到電臺審驗之效果,為簡政便
民,得不辦理電臺審驗,由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機關逕予核發電臺執照。但為維護
飛航電波秩序,必要時,主管機關仍得辦理電臺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電
臺執照。
二、第二項規定公務航空器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及申請換發之程序。此外,公務航
空器每次飛航前,飛行員為航行安全及責任歸屬,均會依規定執行航空器各項設
備(包含無線電設備)之自主檢查。且其所屬或使用機關之管理單位,依其內部
規定,實施定期及不定期稽查各項設備之維護工作,已實質達到電臺審驗之效果
,為簡政便民,得不辦理電臺審驗,由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逕予換發電臺執照。
但為維護飛航電波秩序,必要時,主管機關仍得辦理電臺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
關換發電臺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