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處理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每月製作爭議案件處理報告書, 並公告之。
一、鑒於消費資訊公開透明為確保消費權益之重要措施,爭議處理機構應公告爭議案 件處理報告書。 二、依據本法第二十條第六項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