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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第 2 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消費者: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電信服務者。
二、電信消費爭議:指電信消費者與電信事業間,因電信服務所生之民事
    爭議。
三、書面:指所有手書、打字及印刷之來往信函及通知,包括傳真、手機
    簡訊、電子信件等電子化方式。
四、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
    業共同設立並處理電信消費爭議之機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明定本辦法所稱名詞定義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