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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第 21 條
調處委員應在爭議處理機構訂定之時程內,完成調處程序,以避免拖延調
處程序,致當事人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