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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英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第 23 條
電信消費者申請調處,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 標的、事實、理由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明定電信消費者應以申請為調處程序發動之必要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