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處理機構之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之名稱及業務所在地。 二、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三、各項服務收費條件、費用運用及管理事項。 四、入會與退會之程序。 五、會員違反章程之處置。 六、章程之變更程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相關事項。
一、明定章程應記載事項,俾利爭議處理機構遵行及運作依據。 二、依據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