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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第 4 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之名稱及業務所在地。
二、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三、各項服務收費條件、費用運用及管理事項。
四、入會與退會之程序。
五、會員違反章程之處置。
六、章程之變更程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相關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一、明定章程應記載事項,俾利爭議處理機構遵行及運作依據。
二、依據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