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處理機構之所屬人員與調處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三、其他違反電信法令之情事。
明定爭議處理機構所屬人員與調處委員不得為之行為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