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應於十二月底前,將次年度業務計畫書函報主管機關備 查,且於每年一月始日及七月始日起十日內,將前半年度業務執行情形, 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明定爭議處理機構之營運及業務資料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之程序,俾利主管機關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