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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第 9 條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應於十二月底前,將次年度業務計畫書函報主管機關備
查,且於每年一月始日及七月始日起十日內,將前半年度業務執行情形,
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明定爭議處理機構之營運及業務資料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之程序,俾利主管機關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