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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第 11 條
申請案件應繳交之申請書、營運計畫、網路設置計畫及其他公告指定之文
件不完備、內容欠缺或應載明事項內容不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明定申請設置案件之審查原則及補正程序,以及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