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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第 16 條
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檢具之電臺設置規劃書,審查基準如下:
一、電臺設置時程規劃:
(一)設置基地臺者:
      1.說明基地臺之類型及數量。
      2.說明基地臺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並載明使用之基地臺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3.說明未來五年分年分區設置時程規劃及人口涵蓋率,並檢附基地
        臺設置區域分布示意圖。
      4.敘明是否有共站、共構基地臺之規劃。
(二)設置其他電臺者:
      1.說明電臺之類型及數量。
      2.說明電臺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並載明使用之電臺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3.說明未來五年分年設置時程規劃。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說明電信管制射
    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數量、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並載明使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三、頻率使用規劃:
(一)設置基地臺者:
      1.符合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之基地臺設置及載波聚合運用規劃
        。
      2.使用他人頻率者之組合規劃。
(二)設置其他電臺者:載明電臺使用頻率規劃。
四、預估電波涵蓋區域:設置基地臺者,載明電波涵蓋之區域及人口比例
    分析,檢附基地臺電波涵蓋模擬圖與相關佐證資料,及電波涵蓋面積
    計算軟體與電波涵蓋模擬軟體之廠牌及版本說明。
五、頻率干擾評估及處理:
(一)頻率干擾評估。
(二)干擾協調及改善機制。
(三)如使用 3300MHz  至 3570MHz  頻段設置基地臺者,提出基地臺設
      置規劃區域與鄰頻(3610MHz 至 4200MHz  頻段)衛星地面接收站
      臺之干擾抑制措施概述。
六、其他電臺設置相關事項:
(一)基地臺設置申訴處理專責單位。
(二)基地臺應有景觀融入之規劃。
(三)說明電臺設置涉及有關建築法、民用航空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
      畫法及消防法等相關法令之處理方式,並檢具承諾文件。
(四)符合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一、為審查使用資源之申請者依第八條規定檢具之電臺設置規劃書,爰明定本條審查
    基準。
二、為審查申請者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載明之電臺設置時程規劃資料
    是否完備,爰明定第一項第一款為審查基準。
三、為審查申請者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資料
    是否完備,以及是否符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爰明定第一項第一項第二款
    為審查基準。
四、為審查申請者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載明之頻率使用規劃,爰明定第一
    項第三款為其審查基準,其中基地臺之頻率使用規劃,需符合營運計畫及網路設
    置計畫之電臺設置及載波聚合運用規劃,另擬與他電信事業共同使用頻率者應載
    明使用他人頻率者之組合規劃。
五、為審查申請者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載明之電波涵蓋之區域及人口比例
    分析相關資料,參考行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範之規定,明定第一項第四款,應
    檢附基地臺電波涵蓋率模擬圖與相關佐證資料,及電波涵蓋面積計算軟體與電波
    涵蓋模擬軟體之廠牌及版本說明。
六、鑒於 5G 釋出之 3.5G 頻段(3300MHz 至 3570MHz)與鄰頻(3610MHz 至 4200M
    Hz  頻段)衛星地面接收站,兩系統站臺間於一定條件下存有潛在干擾可能,為
    掌握使用 3300MHz  至 3570MHz  頻段設置基地臺者,事先評估其基地臺設置規
    劃區域與鄰近衛星地面接收站之干擾問題,爰於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目予以明定要
    求使用資源之電臺設置者,於規劃階段檢視其整體防範或抑制干擾之措施,並提
    出相關說明。設置者未來實際建設基地臺,仍依「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
    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及檢附應備文件,作為干擾評估判准依據。
七、為審查申請者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載明之電臺設置相關事項,爰
    明定第一項第六項為審查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