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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第 6 條
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提供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時,其營運計畫應載明第
四條所定事項及下列事項:
一、提供電子選單表:應至少具有顯示全部內容服務名稱、提供者名稱、
    內容摘要等用戶選購之必要資訊。
二、防護兒童及少年接取不當內容之措施。
三、符合公平原則、無差別處理之出租平臺上下架規範。
四、用戶機上盒規格及提供方式。
五、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之內容服務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及費率訂
    定。
六、用戶選擇收視頻道組合方案之機制。
七、於技術可行時,開放其他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事業之用戶,接取頻
    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提供之內容服務。
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提供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時,其網路設置計畫應載
明第五條所定事項及下列事項:
一、提供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頻道介接及節目內容儲存設備。
二、提供傳輸平臺互連之通用介面規格。
第一項所稱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視聽媒體互動
介面及視聽內容儲存設備所架構電信事業可控制非開放環境之平臺上,供
用戶藉由寬頻接取電路及用戶機上盒,接取該平臺上由內容服務提供者所
提供之多媒體內容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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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一、參照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十六款及第六十條之一所規範多媒體內容傳
    輸平臺服務特性,申請提供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應列出使用之電信資源,並
    檢具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確保多媒體內
    容傳輸平臺服務之經營符合開放平臺特性,並瞭解申請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
    服務者之申請內容與申請目的之合理關聯性,爰規定營運計畫應載明事項。至於
    未使用電信資源而設置有線網路提供播送影像、聲音或數據,供公眾收視聽或接
    取之服務,涉及有線廣播電視法規管範疇;另外透過開放之網際網路,提供終端
    用戶視聽服務之網際網路視聽串流服務,非屬本條文規範之範疇。
二、為使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之用戶得自由選擇內容服務,爰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者應提供公平規劃之電子選單表,同時詳列其內容
    服務名稱、提供者名稱、內容摘要等選購時所需資訊。
三、為避免兒少受不當內容影響,爰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
    者應提供防護兒少接取不當內容之辦理措施,以促進友善兒少發展環境。
四、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者應公平、無差別處理內容服務提供者申請平臺上
    下架,爰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者應訂定出租平臺
    上下架規範,以作為內容播放、帳務處理等相關事項之依據。
五、為使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用戶順利裝接使用機上盒,爰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經
    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者應提出用戶機上盒規格及提供方式,以利用戶、內
    容服務提供者或經營者自備或供租機上盒,符合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運作之需求
    。
六、為維持內容服務提供者獨立自主,爰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
    服務者應依內容服務提供者於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之各項付費套餐組合、銷
    售方式及費率訂定,使其不受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者支配及不當干預。
七、為確保符合開放平臺特性,提供內容服務提供者公平且無差別處理上下架,確保
    用戶得自由選購單一或不同組合之內容服務,爰明定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以保障
    用戶收視權益。
八、為促進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之發展,爰明定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於技術可行
    時,開放其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之用戶,接取內容服務提供者提供之內容
    服務。
九、為規範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之頻道介接及節目內容儲存設備,爰明定第二項
    第一款,另為確保傳輸平臺之開放性,開放其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之用戶
    ,接取內容服務提供者提供之內容服務,爰明定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應提
    供傳輸平臺互連之通用介面規格。
十、第三項可控制非開放環境係指由電信事業所設置之平臺,該平臺服務品質可由該
    電信事業所掌控,且非置於網際網路之開放環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