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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第 9 條
申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未使用資源之申請
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一、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計畫。
三、電信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商業)登記文件或機關設立文件影本
    。
四、審查費繳交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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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一、明定申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程序及應檢附文件。其網路設置計
    畫,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
二、申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未使用資源之申請者),
    雖未規定須先登記為電信事業,但為確認其確有建設電信網路之意願,爰於第一
    項第三款,明定應檢具電信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商業)登記文件或機關設
    立文件影本。
三、依本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依本法受理申請登記、審查、電信服務品質檢查、核
    (換)發核准文件、證照、辦理審查、審驗、檢驗及測試作業等,應向申請者收
    取規費,爰明定第一項第四款,應檢具審查費繳交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