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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11 條
驗證機構依審驗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抽驗時,其抽驗件數每年至少一件且不
得低於前一年度審驗案件合格件數之百分之五。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示
驗證機構抽驗特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
驗證機構辦理前項抽驗時,抽驗樣品應至少一件由其他驗證機構二年內審
驗合格,且抽驗件數取樣方法應符合公平及比例原則。必要時,主管機關
得指定抽驗之取樣方法或抽驗項目。
驗證機構辦理第一項年度抽驗,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製作抽驗結果報
告並送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主管機關指示抽驗之每一案件應於主管機關
要求之期限前製作抽驗結果報告並送主管機關備查。驗證機構得於期限屆
滿前十四日,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二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
前項抽驗結果報告應符合 CNS17025 或 ISO/IEC17025 標準,其內容應包
括下列各款:
一、取得審驗證明者名稱及地址。
二、抽驗樣品取得來源及日期。
三、辦理抽驗之測試機構名稱及地址。
四、抽驗結果報告之唯一識別,與每一頁上之識別。
五、抽驗樣品、外接電源、配件、週邊設備、測試線材、測試治具及天線
    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六、抽驗樣品與原審驗合格之器材樣品(含內部及電路板)、外接電源、
    配件及天線之比較結果。
七、測試接續圖、測試配置照片及說明;抽驗樣品應與外接電源、配件及
    週邊設備連接,如須由取得審驗證明者提供測試治具、測試軟體始能
    完成測試者,應敘明該測試治具、測試軟體之名稱及版本。測試治具
    應具 4x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八、抽驗樣品一般正常使用及測試模式之最大發射功率、頻率、頻寬及調
    變技術等設定值與原檢驗報告之器材樣品一般正常使用及測試模式之
    最大發射功率、頻率、頻寬及調變技術等設定值之比較結果。
九、抽驗樣品之一般正常使用得以網路連接更新前款設定值者,應以網路
    連接更新至最新版設定值,並敘明其版本及設定值。
十、測試儀器名稱、廠牌、型號、儀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
十一、適用之技術規範所定之測試項目與標準。
十二、第八款、第九款及前款之測試結果總表、判定結果及測試數據(含
      掃瞄圖)。
十三、抽驗樣品標示主管機關標章、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型
      號及警語之情形。
十四、辦理抽驗日期及完成日期。
前項之外接電源、配件或週邊設備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測試線材、
測試治具或測試軟體於測試時未使用者,得不包括於抽驗結果報告內容。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一、為定期追蹤與隨機抽樣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
    (組件)之生產品質是否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爰第一項規定驗證機構辦理抽驗應
    履行之義務。
二、為落實抽驗精神,於第二項規定:
(一)驗證機構辦理抽驗時,抽驗樣品應至少一件為其他驗證機構二年內審驗合格之
      產品,透過交叉抽驗機制,以達市場管理目的。
(二)驗證機構辦理抽驗案件,除特殊原因外,應平均分布,主管機關並得指定取樣
      方法或項目。
三、配合第一項規定驗證機構每年應辦理抽驗之比例,並考量部分抽驗之器材涉及外
    國審驗申請者或具特殊性,需花費較多作業時間,爰第三項規定驗證機構辦理抽
    驗,應於規定期限前報送抽驗結果報告及驗證機構因特殊原因,得向主管機關申
    請展期。
四、參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就檢驗報告與測試報告之項目
    予以要求,爰第四項規定驗證機構辦理抽驗後,所出具之抽驗結果報告至少應具
    備之內容,並於第五項規定免於抽驗報告揭露資訊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