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並暫停辦理測試作 業,經主管機關確認改善完成,始得辦理測試作業: 一、不符合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條件。 二、未依審驗辦法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關技術規範辦理測試作業。 三、拒不提供相關文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派員實地查證。 四、經主管機關或認證組織認定違反 CNS17025 或 ISO/IEC17025 標準。 前項測試機構暫停辦理測試作業之期間至少三個月,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 輕重予以延長至一年。
配合第二條規定擔任測試機構之資格條件及應遵守之事項等,爰第一項規定,測試機 構違反該等規定,應俟主管機關確認其改善完成後,始恢復辦理測試作業,並於第二 項規定主管機關暫停測試機構辦理測試工作之最短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