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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16 條
驗證機構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開立繳款憑條予審驗申請者向主管機
關繳交費用。
主管機關依委託審驗契約議定標準核支驗證機構委託費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有關審驗費用收取之作業程序,係由驗證機構開立繳款憑條交由審驗申請者向主管機
關繳交相關費用,驗證機構尚無法代為收取,爰明定驗證機構及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
為第一項及第二項,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