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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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有關測試機構之用詞定義,爰第一項規定測
試機構之測試能力應由主管機關認可之本國認證組織(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認可,並於第二項規定擔任測試機構之條件,及於第三項要求測試機構設置專
業且專職人員之資格。
二、第四項規定測試機構經認證組織認可後,由認證組織檢附測試機構符合 CNS1702
5 或 ISO/IEC17025 標準之證明文件,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第五項規定測試機構辦理測試作業應符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及主管
機關公告之相關技術規範。
四、為確保測試機構核發檢驗報告之有效性及適時釐清測試機構實際辦理測試作業之
執行情形,主管機關向測試機構調閱相關測試數據及實地查證仍有其必要性,爰
第六項規定主管機關請測試機構提供相關資料等,測試機構應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