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5 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紙本或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申請為驗證機構: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申請書。
二、設立證明文件。
三、測試機構符合 CNS17025 或 ISO/IEC17025 標準之證明文件。
四、驗證人員之資格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之審驗作業
    程序。
九、產品驗證制度符合 CNS17065 或 ISO/IEC17065 標準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補正,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申請擔任驗證機構者,應檢附必要之文件及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