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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英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12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至驗證機構進行不定期查核,驗證機構不得拒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為確保驗證機構均依相關規定辦理審驗業務,考量實地查核仍有其必要性,規定主管 機關辦理實地查核時,驗證機構應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