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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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驗證機構違反本辦法之情節輕重程度,分別於第一項規定情節較嚴重(如:明
顯違背法令、違反設立時之資格條件、影響審驗公正性及不當向審驗申請者收取
費用等情形)之驗證機構逕予終止行政委託契約。
二、於第二項規定驗證機構有違反 CNS17065 或 ISO/IEC17065 標準或其測試機構違
反 CNS17025 或 ISO/IEC17025 標準等情形,涉及影響驗證機構執行審驗之技術
能力者,應俟其相關作業程序評鑑符合國際標準後,始恢復辦理審驗工作及第三
項規定驗證機構有違反該等情形時,主管機關暫停其辦理審驗工作之最短效期。
三、第四項規定驗證機構違反情形屬行政、內部流程管考上作業疏失等不影響審驗所
為之處分效力之情形(如:驗證機構未確認審驗申請者完成繳納相關費用,即核
發審驗證明、核發或廢止之審驗證明或行政處分內容雖有疏漏或誤繕,惟未影響
處分之實質效力等),經主管機關確認改善完成後,始得重新辦理審驗工作及第
五項規定驗證機構有違反該等情形時,主管機關暫停之最短效期,俾利落實政府
再造有關政府業務委外辦理政策之成效。
四、第六項規定驗證機構於暫停期間與主管機關續約之作業方式,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