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受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者,於本法施行後得依本法 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至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期間屆滿後如欲繼續辦理審 驗工作者,應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
為保障已取得委託審驗契約者之權利義務,爰規定既有受託辦理審驗工作者,於本法 施行後,得依本法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至原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及後續申請簽訂委託 審驗契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