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委託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 前項委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 驗證機構與主管機關簽訂電信終端設備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 契約),及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 稱認證證書),始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 前項認證證書記載事項如下: 一、證書號碼。 二、驗證機構名稱。 三、驗證機構地址。 四、測試機構名稱。 五、測試機構地址。 六、有效期間。 七、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
一、鑒於通訊傳播業務發展推陳出新,爰第一項規定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規管措施及 受理審驗之單位,得由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代為執行,以落實政府再造有關政府 業務委外辦理政策。 二、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委託之審驗範圍。 三、第三項規定驗證機構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工作之前提要件。 四、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核發之認證證書之記載內容,應包含對象、委託時間及委託 範圍等資訊,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