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經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依下列各款進行實地評鑑 : 一、產品驗證制度符合 CNS 17065 或 ISO/IEC 17065 標準。 二、審驗辦法、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終端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或中華民國國 家標準之規定。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經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後,與主管機關簽訂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認證證書 。 經評鑑不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限期 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者 ,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第一項規定申請擔任驗證機構者,應由主管機關評鑑符合所需之能力要求,並於第二 項至第四項規定評鑑合格與不合格之准、駁程序及改善期間,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