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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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規定驗證機構申請增列或減列電信終端設備審驗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
驗證項目之作業程序及換發之委託審驗契約、認證證書之效期。
二、第二項規定驗證機構認證證書記載事項變更之換發程序及換發之認證證書效期。
三、考量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常有異動情形,為利主管機關確認驗證機構所異動之審
驗人員能力資格,避免影響審驗判定,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
異動時,驗證機構應辦理之程序。
四、配合第四條申請擔任驗證機構應設置符合主管機關需求之測試機構資格條件,並
考量現況主管機關委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辦理測試機構符合 CNS17025
或 ISO/IEC17025 之評鑑、不定期監督評鑑作業之實際運作情形,爰第五項規定
驗證機構之測試機構經主管機關或認證組織認定違反 CNS17025 或 ISO/IEC1702
5 標準,驗證機構應暫停辦理審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