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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9 條
驗證機構申請增列或減列電信終端設備審驗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
項目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申請及辦理委託審驗契約、認證證書之
換發;換發之委託審驗契約、認證證書有效期間與原委託審驗契約、認證
證書同。
驗證機構認證證書記載事項異動時,除前項增列或減列審驗類別、驗證類
別及驗證項目外,應自異動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認證證書報請主管機
關換發,其有效期間與原認證證書同。
驗證機構設置之專業且專職之驗證人員如有出缺、增加之異動,應於異動
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出缺致不符合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時,主管機關
得令該驗證機構暫停辦理審驗工作;驗證機構應於驗證人員補實後,檢附
驗證人員基本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審驗工作。
驗證機構之測試機構經主管機關或認證組織認定違反 CNS 17025  或 ISO
/IEC 17025  標準時,驗證機構應暫停辦理審驗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一、第一項規定驗證機構申請增列或減列電信終端設備審驗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
    驗證項目之作業程序及換發之委託審驗契約、認證證書之效期。
二、第二項規定驗證機構認證證書記載事項變更之換發程序及換發之認證證書效期。
三、考量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常有異動情形,為利主管機關確認驗證機構所異動之審
    驗人員能力資格,避免影響審驗判定,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
    異動時,驗證機構應辦理之程序。
四、配合第四條申請擔任驗證機構應設置符合主管機關需求之測試機構資格條件,並
    考量現況主管機關委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辦理測試機構符合 CNS17025
    或 ISO/IEC17025 之評鑑、不定期監督評鑑作業之實際運作情形,爰第五項規定
    驗證機構之測試機構經主管機關或認證組織認定違反 CNS17025 或 ISO/IEC1702
    5 標準,驗證機構應暫停辦理審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