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者,應檢附下列器材、文件之紙本或電子 檔案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印有審驗合格 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證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者 提供申請審驗器材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 一、待審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申請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技術規格資料或型錄,應包含頻率及輸出功率等技術 規格。 四、器材來源證明文件。 五、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檢附 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六、電子檔案,包含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資料。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主管機關留存外,其餘器材、文件於 核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證明時一併發還。
配合第五條自用審驗作業程序,並參照第七條之體例,第一項規定申請自用電信管制 射頻器材審驗應檢附之物品與文件及作業流程,並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審驗之 留存文件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