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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12 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審驗者,應檢附之
文件或物品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關(構)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申請經審驗不合格者,驗證機關(構)應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申請
者於二個月內改善,並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複審;屆期未申請複審或
複審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申請審驗案之補正期限、複審期限及駁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