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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14 條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符合性聲明證明或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應妥善保
管申請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外接電
源、配件、外接天線、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相符之測試治具及與檢驗報
告或測試報告使用相同版本之測試軟體至該器材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後五
年。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於一般正常使用
時未使用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或測試時未使用測試治具、測試軟體
,得無須保管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測試治具或測試軟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為利後市場抽驗作業執行,規定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隨插即用射頻
模組(組件)、外接電源、配件、測試治具及測試軟體等由取得審驗證明者保留之期
間,並規定無須保留之例外情形,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