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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15 條
驗證機關(構)得建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
用射頻模組(組件)審驗之申請。
前項網路申辦作業及實施時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為建置政府電子化環境,縮減申請審驗時間,明定由驗證機關(構)建置網路申辦系
統規定,以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