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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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市場稽核,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要求企業經營者應提
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者行為,考量取
得審驗證明或授權他人使用其審驗合格標籤之模組裝置於最終產品時,與主管機
關網路資料庫系統公告之外觀照片未能比對,易造成消費者混淆,爰第一項至第
三項規定取得審驗證明或授權他人使用其審驗合格標籤之完全射頻模組(組件)
所組裝之完全最終產品,取得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證明者,應檢附標
註完全最終產品廠牌、型號及外觀照片之電子檔案與該完全最終產品或其內部照
片,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
二、為避免原驗證機構因故無法執行登錄工作影響法遵,爰第四項規定原驗證機構無
法執行審驗業務時,向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
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改正及暫行停止販賣,以維
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