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
一、有關已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如審
驗證明、外觀照片等資訊,主管機關業已建置網路資料庫系統供民眾查詢,為配
合將實際作為法制化,並配合第十七條規定之完全最終產品應提供廠牌、型號及
其外觀照片等審驗相關資料及避免營業秘密資料外洩,爰第一項規定除機密文件
得不予公開外,其餘廠牌、型號、審驗證明、外觀照片、檢驗報告、測試報告或
配件外觀照片等審驗相關資料,主管機關得上傳網路資料庫系統,以利審驗資訊
公開透明。
二、第二項規定取得審驗證明者對外觀照片等審驗資料有保密需求者,得向原驗證機
關(構)申請設定保密及不受理其申請之條件。
三、第三項規定外觀照片等審驗資料無保密之必要時,主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應至主
管機關網站揭露相關資訊,並於第四項規定保密期間及必要時得申請展期之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