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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26 條
申請審驗、審驗證明補發、換發、登錄或設定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
標準於申請時向主管機關繳交費用。
未依繳款憑條之繳費期限繳交前項費用者,不受理其申請審驗、審驗證明
補發、換發、登錄或設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一、第一項規定申請審驗等,應於申請時依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二、鑒於近期屢有申請審驗、審驗證明補發或換發者,於驗證機關(構)開立繳款憑
    條後,拒不繳交費用,致後續單據核銷困難產生爭議,爰第二項規定未依繳款憑
    條之繳費期限繳交費用者,不受理其申請審驗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