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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3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依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九項授權訂定之相關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第七項授權訂定之相關專用電信網路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
項授權訂定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之電臺審驗項目包括電信管
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或其電臺審驗可替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者,適用
各該管理辦法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一、第一項規定本辦法之審驗範圍。
二、礙於公眾電信網路電臺或專用電信網路等專用電信電臺所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之體積較為巨大,且為統合及簡化審驗作業,爰第二項規定電臺之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之審驗適用各該電臺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