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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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由測試機構負責出具檢驗報告,以明確責任歸屬。
二、為因應測試機構無法提供測試服務之情形,爰於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得由測試實
驗室、製造商出具測試報告之替代方式及優先適用順序。
三、鑒於使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等產品時,常須搭配使用(含選購或選配)信號線材
及連接週邊設備(如電腦、螢幕)或該等產品於測試時,須使用測試線材或測試
治具等線材或裝置,可能影響電磁相容或射頻功能,應納入審驗範圍,爰為使檢
驗報告、測試報告所有資訊完整呈現,並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配件彩色照片確
與器材樣品一致,參考國際認證體系訂定之 ISO/IEC17025 標準及歐美等國家之
檢驗報告之內容,於第四項規定檢驗報告應具備之項目,其中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之本體具插孔裝置可連接配件、週邊設備供未來
使用者使用或測試時須使用測試線材或測試治具,始得完成測試者,應全部連接
,並於檢驗報告中呈現。
四、另考量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等產品於測試時,須以軟體設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射
頻功能,俾使其能持續發射電波,以利量測,而後續取得審驗證明供使用者使用
時,則係以作業系統等方式開啟發射電波之功能,爰為避面未來抽驗產生爭議,
於第四項第八款前段規定,該等產品應於檢驗報告記載使用者一般正常使用模式
與測試模式下之射頻功能之設定值。並考量部分廠商恐因特殊原因不具使用者一
般正常使用模式,爰於第四項第八款後段規定,例外情形得無須於檢驗報告記載
相關設定。
五、考量部分產品本體不具插孔裝置,無法連接配件、週邊設備或測試時無須使用測
試線材或測試治具,即得完成測試,爰於第五項規定,使用者於一般正常使用該
等產品若未使用配件、週邊設備或於測試時未使用測試線材或測試治具,得無須
於檢驗報告記載相關資訊。
六、參酌檢驗報告應具備之內容,並衡酌測試實驗室、製造商所出具之報告內容應較
為簡化,爰於第六項規定測試報告應具備之項目。
七、第七項規定檢驗報告、測試報告須經相關人員簽署,俾使測試機構及測試實驗室
製作報告與驗證機關(構)審驗時有所遵循。
八、鑒於指標性通傳產業之創新科技應用日益增加,為加速該等器材進入市場提供服
務、提升相關產業發展效益及適時減少測試成本,爰第八項規定,變更非射頻功
能等情形,得引用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並於第九項規
定,前揭數據及判定結果應由原測試機構、測試實驗室或製造商執行。
九、復考量原測試機構、測試實驗室或製造商恐因特殊特殊原因無法提供測試服務,
爰於第九項後段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指定測試機構或測試實驗室辦理測試者,
由該測試機構或測試實驗室確認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是
否有效。
十、第十項規定,重新申請審驗時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應具備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