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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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我國在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
架構下推動符合性評鑑(ConformityAssessment)程序倡議及接軌國際之審驗體
制管理措施及制度,參酌第一類供應者符合性聲明(Type1) :由產品之製造商
或供應者聲明其產品符合技術性法規之要求(包括技術標準及行政管理要求);
產品測試必須由主管機關指定測試實驗室執行,且廠商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該產
品之登記,爰第一項規定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
型式認證證明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作業流程,並於第二項規定驗證機關(構)辦理
審驗之留存文件之範圍。
二、第三項規定特殊條件下,申請者得無須檢附之例外情形。
三、第四項規定審驗證明應揭露併同審驗之外接電源、配件等資訊,俾利後市場抽驗
時,釐清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