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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7 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型式認證者,應檢
附下列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驗證機關(構)申請,經審驗合格者,由
驗證機關(構)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
;必要時,驗證機關(構)得要求申請者檢送該器材、模組(組件)、外
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申請書。
二、正體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規格資料。
四、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五、器材樣品之檢驗報告。
六、器材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 4x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
    及型號須清晰可辨讀,器材樣品為六面照片。
七、器材樣品內部及電路板 4x6 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
    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八、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
    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
十、電子檔案,包含第一款至第九款之資料。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件於
核發型式認證證明時一併發還。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
用外接電源或配件者,得不檢附第一項第六款之外接電源或配件 4x6 吋
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除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
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外,型式認證證明內容應包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
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之天線總表(含天線型式、廠牌、型號、最大
增益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之輸出功率組合
)、併同審驗之外接電源與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一、為落實我國在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
    架構下推動符合性評鑑(ConformityAssessment)程序倡議及接軌國際之審驗體
    制管理措施及制度,參酌第一類供應者符合性聲明(Type1) :由產品之製造商
    或供應者聲明其產品符合技術性法規之要求(包括技術標準及行政管理要求);
    產品測試必須由主管機關指定測試實驗室執行,且廠商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該產
    品之登記,爰第一項規定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
    型式認證證明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作業流程,並於第二項規定驗證機關(構)辦理
    審驗之留存文件之範圍。
二、第三項規定特殊條件下,申請者得無須檢附之例外情形。
三、第四項規定審驗證明應揭露併同審驗之外接電源、配件等資訊,俾利後市場抽驗
    時,釐清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