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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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酌國際審驗體制之審驗管理措施之第二類(Type2) 供應者符合性聲明:產品
之製造商或供應者聲明其產品符合技術性法規之要求;產品測試必須由主管機關
指定測試實驗室執行,但未要求廠商向主管機關辦理該產品登記之措施。並配合
第五條嚴謹程度由強至弱之審驗作業程序與第七條之體例,第一項規定申請電信
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證明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作業流程,並於第二項規定驗證
機關(構)辦理審驗之留存文件之範圍。
二、第三項規定特殊條件下,申請者得無須檢附之例外情形。
三、第四項規定審驗證明應揭露併同審驗之外接電源、配件等資訊,俾利後市場抽驗
時,釐清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