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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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酌國際審驗體制之審驗管理措施之第三類(Type3) 供應者符合性聲明:產品
之製造商或供應者聲明其產品符合技術性法規之要求;廠商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
該產品之登記,但不強制由主管機關指定測試實驗室執行產品測試。並配合第七
條之體例,第一項規定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應檢附之文件
及其作業流程,並於第二項規定驗證機關(構)辦理審驗之留存文件之範圍。
二、第三項前段規定驗證機關(構)要求申請者提供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應由相對
應之單位出具,始予受理;另為加速審驗進行,於第三項後段規定,如申請者提
供他國等同我國技術規範規定之測試報告予驗證機關(構)審驗者,應一併檢附
經該國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俾利後續查證。
三、第四項規定特殊條件下,申請者得無須檢附之例外情形。
四、第五項規定審驗證明應揭露併同審驗之外接電源、配件等資訊,俾利後市場抽驗
時,釐清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