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審驗者,應檢附之文件或 物品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關(構)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申請經審驗不合格者,驗證機關(構)應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申請 者於二個月內改善,並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複審;屆期未申請複審或 複審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審驗案之補正期限、複審期限及駁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