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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12 條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應妥善保管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
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與檢驗
報告或測試報告相符之測試治具及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使用相同版本之
測試軟體至該設備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後三年。但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
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
或測試時未使用測試治具、測試軟體,得無須保管外接電源、配件、外接
天線、測試治具或測試軟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為利後市場抽驗作業執行,規定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
信模組、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測試治具及測試軟體等由取得審驗證明者保留
之期間,並規定無須保留之例外情形,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