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核發之型式認證證明及符合性聲明證明,係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 項所稱審驗合格之證明。
電信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 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造或輸入。爰規定本辦法核發之證明與該法所稱審驗 合格之證明具相同規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