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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18 條
驗證機關(構)得隨時抽驗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
制性通信模組。
主管機關得指示驗證機構抽驗特定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
模組。
前二項抽驗得由主管機關指定抽驗項目。
驗證機關(構)辦理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抽驗時,
應於市場購買,並得檢附相關購買證明向取得審驗證明者請求支付購買費
用,取得審驗證明者不得拒絕。但市場無法購得樣品者,得命取得審驗證
明者無償提供。
驗證機關(構)辦理第一項或第二項抽驗需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
檢驗報告、測試報告、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相符之測試治具、與檢驗報
告或測試報告使用相同版本之測試軟體或審驗相關資料者,取得審驗證明
者應無償協助或提供。
前二項電信終端設備、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外接電源、配件、外
接天線、測試治具或測試軟體於驗證機關(構)測試完成後,得由取得審
驗證明者領回。
檢舉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不符合本
辦法規定者,應檢附檢驗報告,未檢附者,不受理其檢舉。
與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併同販賣之
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應與審驗證明登載相同。
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與併同販賣
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由取得審驗證明者負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技
術規範之責任。
發現取得審驗證明者申請審驗時檢附之電信終端設備、非隨插即用限制性
通信模組、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資料或其電子檔案有缺漏或錯誤
等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原驗證機關(構)應通知取得審驗證明者限
期補正。
抽驗結果報告內容應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規定
抽驗結果報告之項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一、為確保標示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
    通信模組進入市場後,仍持續符合相關規定,爰第一項規定驗證機關(構)得隨
    時抽驗,並於第二項、第三項分別規定,得由主管機關指示抽驗特定設備、指定
    抽驗項目。
二、為定期追蹤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之生產品
    質是否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爰於第四項規定驗證機關(構)辦理抽驗該等設備時
    ,應由市場購買為主,並得向取得審驗證明者請求支付購買費用或市場無法購得
    樣品時,得命取得審驗證明者提供該等設備。
三、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驗證機關(構)辦理抽驗遇特殊情形需由取得審驗證明者無
    償提供必要之外接電源等審驗相關資料及於測試完成後得領回之規定。
四、復考量抽驗時請取得審驗證明者提供必要之測試軟體、測試治具、檢驗報告、測
    試報告或審驗相關資料等內容,恐有商業機密曝露之疑慮,爰於第五項規定取得
    審驗證明者,應協助驗證機關(構)辦理抽驗事宜。如協助將抽驗之設備送回原
    測試機構或測試實驗室測試,並於測試完成後,將不含電路板之檢驗報告或測試
    報告送回,俾利驗證機關(構)判定。
五、為維護權利正當行使及避免權利濫用,第七項規定檢舉取得審驗證明之設備等不
    符合本規範者,應檢附檢驗報告以資舉證。
六、因使用者一般正常使用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時,常須搭配
    使用(含選購或選配)之外接電源、信號線材(如 HDMI 、 USB Cable)等配件
    或外接天線,可能會影響電磁相容或電信介面功能,若擅自變更該等外接電源、
    配件或外接天線,除可能致抽驗結果不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外,亦有變
    更設備未重新申請審驗或與原樣品不符之疑慮,爰第八項規定,取得審驗證明之
    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販賣時,取得審驗證明者或其委託販
    賣之代理商等均不得擅自抽換外接電源、相關配件或外接天線,並於第九項規定
    取得審驗證明者負有確保其產品持續符合相關規定之義務。
七、第十項規定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於取得審驗證明後,發現
    其申請時所附之設備、資料等有缺漏或錯誤之情形,得限期取得審驗證明者予以
    更正。
八、第十一項規定驗證機構抽驗完成後之報告內容應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
    證機構管理辦法之抽驗結果報告之項目要求,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