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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19 條
取得審驗證明者,經發現其申請時所檢附之電信終端設備、非隨插即用限
制性通信模組、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資料或其電子檔案偽造或虛
偽不實時,主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得撤銷其審驗證明。
取得審驗證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得廢止其審
驗證明:
一、經抽驗不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規定。
二、以同一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與不同平臺組裝之最終產品,未依
    規定分別申請審驗。
三、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變更廠牌、型號、硬體、
    電信介面、外觀、顏色、材質、電源供應方式、配件、天線,未依規
    定重新申請審驗。
四、技術規範修正後,未依規定重新審驗。
五、未依規定保管電信終端設備、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外接電源
    、配件、外接天線、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相符之測試治具或與檢驗
    報告或測試報告使用相同版本之測試軟體。
六、未依規定支付驗證機關(構)購買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
    通信模組等設備之費用、拒不協助或提供該等設備、外接電源、配件
    、外接天線、檢驗報告、測試報告、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相符之測
    試治具、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使用相同版本之測試軟體或審驗相關
    資料供抽驗。
七、申請審驗時檢附之電信終端設備、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外接
    電源、配件、外接天線、資料或其電子檔案有缺漏或錯誤,經限期補
    正仍未補正。
八、因代理權、專利權或著作權爭議,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致不得販賣
    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
取得審驗證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得令其限期
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由主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廢止其審驗證明:
一、僅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調變技術、減少輸出功率、頻率範圍、頻寬或頻
    道數,未依規定重新申請審驗,經抽驗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規
    定。
二、僅變更外觀、顏色、材質、外接電源或配件,未依規定重新申請審驗
    ,經抽驗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規定。
三、僅變更外接電源或配件不影響電信介面、電磁相容或電氣安全功能,
    經原驗證機關(構)確認後,未向原驗證機關(構)換發審驗證明。
四、未依規定標示主管機關標章、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或型號
    。
五、未依規定於指定位置標示正體中文警語。
六、未依規定於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之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標
    示持有者須向交通部航港局辦理資訊登錄。
七、廣告所宣稱審驗內容,逾越審驗證明登載範圍。
八、違反切結事項。
九、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之本體、說明書、包裝盒
    、內建韌體或軟體之螢幕顯示,致損害我國國家尊嚴。
取得審驗證明者得向主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申請註銷其審驗證明。但驗證
機關(構)辦理該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抽驗期間或
經抽驗有不符合規定情形者,不得申請註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一、申請資料為偽造不實或有不法者,主管機關或驗證機構本不得發給審驗證明,爰
    明定第一項規定。
二、配合第三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九項、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四項、
    第五項及第十項之要求事項,爰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廢止審驗證明之構成
    要件。
三、主管機關審驗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範圍僅限於電信介面硬
    體功能,並不包括所載軟體及其後端或雲端提供之影音內容,惟基於政府一體,
    避免該等設備違反其他法令,爰於第二項第八款規定,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致不
    得販賣電信終端設備等,主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得廢止其審驗證明。
四、配合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並考量該等情形所致電波
    干擾影響程度較低,爰於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取得審驗證明者變更不影
    響電信介面功能等,得由主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由主
    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廢止其審驗證明。
五、主管機關僅審驗電信介面硬體功能,審驗範圍並不及於智慧財產是否合法或資通
    安全檢測合格等其他事項,為避免取得審驗證明者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
    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審驗合格之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爰明定第三項第七款之廢止規定。
六、考量申請者於審驗合格前,須事先切結未來販賣時應遵守之規範,如產品規格、
    消費者權益維護、外觀保密等事項,爰第三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審驗證明者違反
    審驗時所切結事項,經主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限期命其改正仍未改正者,得廢止
    其審驗證明。
七、鑒於近期部分取得審驗證明之手機、平板電腦等標示「中國臺灣」,屬為中共從
    事具有政治性目的之宣傳,損害我國家尊嚴,為維護國家尊嚴,爰於第三項第九
    款規定,有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標示,經限期命其改正仍未改
    正,主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得廢止其審驗證明。
八、考量取得審驗證明者有申請註銷其審驗證明之權利,惟為避免取得審驗證明者藉
    由自行註銷審驗證明等方式,規避或免除渠應負起抽驗不合格之責任,爰於第四
    項規定取得審驗證明者申請註銷時,主管機關或驗證機構應配合辦理,但電信終
    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於抽驗期間或經抽驗有不合格情事者,取得
    審驗證明者不得請求註銷審驗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