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所設之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除應 符合前條技術規範外,如需增驗其他測試項目始能符合其接續條件者,應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公眾電信網路若為符合接續條件而要求額外增測某些項目時,應將該測試項目與標準 ,先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要求測試。